債務與債權
2025-07-14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要寄訴狀給債權人嗎?程序怎麼走?

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要將訴狀謄本寄給債權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時,原告是否需將訴狀謄本送達債權人的程序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訴狀提出及繕本要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因此,原告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時,應提出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送達方式

  1. 依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付與該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2. 訴狀之送達應由法院為之,原告無須自行將訴狀送達被告。

三、準備程序之特別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為準備程序中之特別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提起訴訟時應準備:

    • 訴狀正本1份
    • 訴狀繕本按被告人數提出
    • 相關證據文件及其繕本
  2. 將上述文件向管轄法院提出,由法院進行送達程序。

  3. 若有準備程序相關書狀,則需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另行通知他造。

  4. 建議確認訴狀內容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記載事項。

肆、結論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的訴狀送達問題,應由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訴狀正本及繕本予法院,再由法院依第135條規定進行送達程序。原告無須自行將訴狀送達被告,但於準備程序中提出之準備書狀則應依第265條規定通知他造。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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