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時,原告是否需將訴狀謄本送達債權人的程序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因此,原告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時,應提出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付與該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訴狀之送達應由法院為之,原告無須自行將訴狀送達被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為準備程序中之特別規定。
提起訴訟時應準備:
將上述文件向管轄法院提出,由法院進行送達程序。
若有準備程序相關書狀,則需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另行通知他造。
建議確認訴狀內容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記載事項。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的訴狀送達問題,應由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訴狀正本及繕本予法院,再由法院依第135條規定進行送達程序。原告無須自行將訴狀送達被告,但於準備程序中提出之準備書狀則應依第265條規定通知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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