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社區一樓店面是否得使用社區公共垃圾集中區之問題。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垃圾集中區屬於公共設施之一,其使用規範應可透過規約加以規定。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有權就公共設施之使用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考量店面使用垃圾集中區可能涉及公共設施使用權限問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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