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房東簽訂了一年期的租賃契約,目前住到第七個月,房東突然要求提前解約並要我一週內搬離,請問這樣是否合法?我該怎麼處理?」
承租人與房東簽訂一年期租賃契約,履約至第七個月時,房東無正當理由要求提前解約並限期一週內搬離。
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租賃契約既已約定一年期限,應於期限屆滿時始行消滅,房東不得任意提前終止。
依民法第438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本案若承租人未違反租賃物使用方法,房東應無法主張終止權。房東無正當理由強制要求提前終止,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房東強制收回房屋,可能構成民法第179條所定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房東應返還未到期之租金及相關利益。
考量房東無正當理由要求提前終止定期租賃契約,應屬違反民法相關規定,建議承租人可依法主張權利,要求房東履行契約義務。若房東執意違約,承租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先採取協商方式處理,若協商不成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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