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加盟主,可以因加盟者,跨過加盟主,詢問進貨廠商,所售產品進貨價錢的原因,解除加盟者嗎? 2、合約內表示加盟主要提供加盟者,所有生產器具,請問,若合約內未註明提供的生產器具是簽約前還是簽約後,這樣簽約後產生的生產器具,是否也是由加盟主提供呢? 3、合約中若寫不能更換食材,那用同樣的食材,不同的進貨廠商,也算更換食材嗎?
本案涉及加盟契約相關爭議,主要爭點為:
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加盟契約中若無明確禁止條款,應探求雙方真意。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加盟主應避免顯失公平之行為。
單純詢價行為應不構成重大違約,除非: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未明確約定提供時點時,應可能:
依民法第98條規定,應探求限制更換食材條款的真意:
更換供應商但維持相同食材規格,應不違反契約本意。
詢價行為處理建議:
生產器具爭議:
食材供應問題:
考量加盟者詢價行為可能涉及契約誠信原則,建議透過協商方式處理,不宜逕行解除契約。
關於生產器具提供範圍,建議雙方重新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約定。
關於食材更換問題,建議在維持品質標準前提下,允許合理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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