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店面的垃圾能跟住戶一起丟嗎?規約限制是否合法?

如果社區規約沒有規定,社區一樓店面的垃圾可以丟在社區的垃圾集中區嗎? 如果規約有規定,是否可能因違反現行法規而規約無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社區一樓店面使用社區垃圾集中區的權利問題,以及社區規約對此限制的合法性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規約未規定情形下的權利判斷

  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二款規定,區分所有係「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2. 同條例第3條第四款規定,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3. 垃圾集中區應屬共用部分,一樓店面之區分所有權人應有權依其應有部分使用該共用部分。

二、規約限制的合法性判斷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2. 同條第2項第二款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須載明於規約始生效力。

  3.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參、處理建議

  1. 若規約未規定:
  • 店家應可依其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使用社區垃圾集中區
  • 建議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合理管理辦法
  1. 若欲制定規約規範:
  • 可訂定合理差別管理機制
  • 應避免完全禁止使用等過度限制
  • 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

肆、結論

  1. 考量店家為區分所有權人,應有權使用社區共用部分,建議採取合理差別管理方式。

  2. 規約內容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不得違反法令。

  3. 建議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決議,訂定合理管理機制,以兼顧店家權益與社區管理需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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