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要開家暴案件,但颱風天取消了,後續就收到保護令核發我對聲請人的指控很難過,因那都是還是情侶間生氣的對話,他把它拿去當證據我該繼續上訴嗎
當事人因家暴案件開庭因颱風取消,後收到法院核發保護令。當事人認為聲請人所提供的證據僅為情侶間爭執對話,不構成家暴行為,對此感到委屈並考慮提起抗告。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本案中,法院應已審酌雙方提出之證據後,認定符合核發保護令之要件。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即使因颱風取消開庭,只要法院已完整審酌相關事證,仍可依法核發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8項規定,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可能已就雙方對話內容之性質及影響進行綜合判斷。
如欲提起抗告,建議:
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保護令核發要件,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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