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既存違建的事實上處分權移轉問題。既存違建係指未依建築法規定領有建築執照而擅自建造,但在相關法令規定前已存在的建築物。
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既存違建應屬未依法取得建築執照之建物。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3條規定,違建部分原則上不予評估,除非委託人特別要求且於估價報告書中分別標示。此顯示違建在法律上應不具有正常合法建物之完整權利內涵。
既存違建雖不具備完整合法建物權利,但其事實上處分權應可透過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移轉。
移轉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考量既存違建可能涉及行政法規管制及未來被拆除風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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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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