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老人欲將名下不動產透過遺囑方式遺贈予旁系血親,需確認遺囑方式、必要程序及相關費用。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遺囑人應可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將不動產遺贈予旁系血親。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案建議採用公證遺囑,因其具有較高之法律安定性。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考量本案涉及不動產遺贈,建議採用公證遺囑方式進行,以確保法律效力及避免日後爭議。同時應注意特留分規定,並建議事先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之合法性及有效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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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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