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約起租日為6/25日,5/30我主動詢問房仲可否如期入住,房仲才告知房東延誤交屋,要到8/31才能入住。當下我回覆「好 因為再變動會很麻煩,我會沒地方住」。後續我認為入住日期延誤太久不租後,房仲跟房東才提出補救方案,一樣6/25入住,但合約起租日修改為7/15,並在這期間房東趕快安排工班處理冷氣安裝、排水等等問題。我並未接受此條件,後續房仲又告知6/25一樣可以入住,我不入住就是違約
本案為房屋租賃糾紛,重點如下: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就6/25起租達成合意,契約已合法成立。房東後續提出的變更方案,應視為新要約,未經承租人同意,不生變更效力。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房東無法如期履行交屋義務,應屬給付遲延,承租人得定期催告並於期限內未履行時解除契約。
建議承租人採取下列行動:
如發生爭議:
考量房東已表示無法依約如期交屋,承租人可能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房東提出的變更方案因未經承租人同意,依民法第153條規定不生效力。建議承租人採取適當法律行動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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