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亡後,三兄弟欲繼承父親所遺留的一間既存違建房屋之處分權問題。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三兄弟於父親死亡時,即開始繼承。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三兄弟應可繼承父親對該既存違建之財產上權利。
既存違建雖無法辦理保存登記,但其事實上處分權及使用收益權應可作為遺產之標的。
三兄弟作為繼承人,應可依法繼承父親生前對該既存違建所享有之事實上處分權,包括:
因既存違建無法辦理保存登記,故繼承人僅能繼承事實上之處分權。
繼承人對該違建物之處分受有下列限制:
建議三兄弟就該違建物之使用、收益等事項達成協議:
如欲處分該違建物:
提醒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涉及既存違建之繼承問題,建議三兄弟可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父親對該既存違建之事實上處分權,但應注意其使用及處分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建議以協議方式確定各自權利義務,並審慎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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