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父親的既存違建房屋,三兄弟能合法分配處分權嗎?

父親有一間既存違建的房子,〉愛父親死後三兄弟可以繼承那間既存違建的房子的事實上處分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父親死亡後,三兄弟欲繼承父親所遺留的一間既存違建房屋之處分權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權之取得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三兄弟於父親死亡時,即開始繼承。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三兄弟應可繼承父親對該既存違建之財產上權利。

二、既存違建之處分權繼承

  1. 既存違建雖無法辦理保存登記,但其事實上處分權及使用收益權應可作為遺產之標的。

  2. 三兄弟作為繼承人,應可依法繼承父親生前對該既存違建所享有之事實上處分權,包括:

    • 使用收益權
    • 事實上處分權(如出租、出借等)

三、繼承後之權利限制

  1. 因既存違建無法辦理保存登記,故繼承人僅能繼承事實上之處分權。

  2. 繼承人對該違建物之處分受有下列限制:

    • 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 無法進行完整之所有權移轉
    • 僅能就事實上之權利為處分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三兄弟就該違建物之使用、收益等事項達成協議:

    • 協議分配使用方式
    • 約定收益分配方式
    • 明確約定各自權利義務
  2. 如欲處分該違建物:

    • 應以書面約定權利義務
    • 明確告知承受人係既存違建之事實
    • 注意處分範圍限於事實上權利
  3. 提醒注意事項:

    • 既存違建仍有被拆除之風險
    • 應審慎評估長期使用規劃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既存違建之繼承問題,建議三兄弟可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父親對該既存違建之事實上處分權,但應注意其使用及處分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建議以協議方式確定各自權利義務,並審慎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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