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叫計程車但對方不付車資,我要負責賠償嗎?

幫忙對方叫計程車但對方不付錢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單純幫助他人叫計程車,但實際乘車者不願支付車資,當事人擔心是否需負擔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成立之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計程車運送契約應於實際乘客上車時與計程車司機間成立,代叫車人若未表示代付車資之意思,應不成為契約當事人。

二、代叫車人之法律地位

  1. 一般情形
  • 代叫車人僅為居間聯繫之角色
  • 未承諾代付車資時,應不負支付義務
  • 實際乘車者為車資債務人
  1. 特殊情形
  • 若代叫車時明確承諾代付車資,可能成為債務人
  • 依民法第224條規定,若代叫車人為債務人之代理人,且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未承諾代付車資之情形:
  • 向計程車司機說明僅為代叫車角色
  • 保留通訊紀錄等相關證據
  • 無須擔心法律責任
  1. 預防措施:
  • 代叫車時應明確告知由乘客自行付款
  • 避免做出可能被誤解為代付之承諾
  • 建議保留相關通訊紀錄

肆、結論

關於代叫計程車之法律責任,考量代叫車人若未明確承諾代付車資,應不成為運送契約之當事人,建議日後代叫車時應明確表明僅代為聯繫,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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