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擔任他人收款人頭帳戶,案件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表示未收到相關傳票即遭行政機關處以罰鍰。
依行政程序法第67條規定,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送達方式:
刑事案件之和解不起訴,不當然影響行政罰鍰之裁處。兩者係屬不同法律效果,應分別處理。
考量本案行政處分之送達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建議當事人立即向裁處機關查明送達過程,並保全相關證據。
關於行政罰之救濟程序,建議當事人於確認處分內容後,儘速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醒當事人,刑事案件之和解不起訴與行政罰係屬不同性質,仍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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