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甲現同為一個大學宿舍的室友,原本共用一台冰箱,兩人各出一半的價金買回冰箱,如今因吵架欲重新分配冰箱所有權,而我欲購買該冰箱,因此十分鐘前已將價金轉帳給甲,但冰箱內還有甲回家前存放的食品,請問此時我可否直接將食品取出,自行取走冰箱,或我該怎麼處理甲的那些食物?
當事人與室友甲原共同持有一台冰箱(各出資一半),現因關係不睦,當事人已支付價金向甲購買其應有部分。惟冰箱內尚有甲所有之食品,當事人詢問對該食品及冰箱之處理方式。
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本案中,當事人雖已支付價金,但應確認是否已完成交付程序,始能確定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若未經甲同意即擅自處置其食品,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於民法第948條第1項善意取得之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當事人應注意避免不當處置他人財物。
考量本案涉及動產物權移轉及他人財物之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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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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