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7-22

強制執行時,戶籍地的動產都能查封嗎?還是只能執行債務人的?

“強制執行戶籍地內之動產”,是指債務人名下的動產嗎?還是戶籍地內不管是否登記為債務人名下,他人的動產都一律執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債務人戶籍地內動產執行範圍的認定問題,主要爭點在於執行範圍是否僅限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或及於戶籍地內所有動產。

貳、法律分析

一、執行標的之基本原則

  1. 強制執行應以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為限,不應及於第三人之財產。
  2. 執行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慎認定動產歸屬。

二、動產所有權之推定

依民法第943條規定,動產之占有人,推定其為動產之所有人。因此:

  1. 在債務人住所地發現之動產,若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應可推定為債務人所有。
  2. 若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則不應逕行認定為債務人所有。

三、第三人權益之保障

  1. 若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應可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2. 執行機關應審慎調查動產之歸屬,避免侵害第三人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執行前之準備

  1. 建議債權人事先確認欲執行動產之所有權歸屬。
  2. 可能需要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二、執行時之注意事項

  1. 執行人員應先確認動產之占有使用狀態。
  2. 對於所有權有爭議之動產,應審慎處理。
  3. 若有第三人主張權利,應給予適當表示意見之機會。

三、執行後之處理

  1. 若發現執行標的確屬第三人所有,應立即停止執行。
  2. 給予第三人適當救濟途徑。

肆、結論

考量強制執行對象應以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為限,建議執行機關於執行戶籍地內動產時,應審慎認定動產之歸屬。若無法確認所有權歸屬,或有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給予適當救濟管道,以確保執行程序之正當性及第三人權益之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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