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室友租屋問題 我與室友住一年了,因為我帳戶被鎖的原因所以11月過後都是拿現金給對方 原本金額為2萬賠償 他以為我10月開始被鎖帳戶所以說我10月沒有匯款給他,直到我丟出匯款紀錄他說要再給他1萬5後面我又說你確定我沒有再匯款給你了?他說確定後面我又丟給他匯款紀錄 他又說扣到1萬3 後面我就想問看看他可不可以分期付款他說不行 我後面跟他說需要給我一些時間,因為我需要找證明我不可能無緣無故給他錢,他結果跟我說:你知道我們當初原本講好1萬三 依據法律規定我可以不用理會你後面的證據嗎? 我直接:?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第五款規定,正常租金應為「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本案應依此標準檢視租金給付情形。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2條規定,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當事人提供的匯款證明應可作為租金支付之有效證據。
室友主張可不理會後續證據之說法於法無據,因為:
室友雖有權拒絕分期付款提議,但不得否認已提供之給付證明。建議雙方應依據實際給付情形,確認實際欠款金額。
考量本案涉及租賃糾紛,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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