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東,去年房客六個月沒付房租,房客本來在超過三個月沒付房租時在line上有承諾要搬離,但其實是採拖延戰術一直遲遲不搬離,然後六個月後就突然一次付清房租.因為當時及目前的都變成不定期租約,我怕他變成萬年租客,之後不願意走,所以就依照之前他遲付房租超過兩個月也承諾要辦理而未搬離,法院後來雙方和解筆錄是判決房客今年7/31要搬離.目前到現在房客又累積六個月以上沒付房租了,我又怕他7/31不搬離,請問如果房客7/31不搬離,我可以去台電及自來水申請斷水斷電嗎?這樣是不是合法?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9條規定,租賃關係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擔、租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本案已轉為不定期租賃,且有法院和解筆錄約定搬遷期限,應具有法律拘束力。
考量本案涉及民事租賃糾紛及可能的刑事責任,建議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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