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貨款債權的請求權時效問題,需釐清:
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雖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應適用較短的二年特別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故: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考量貨款請求權可能因二年時效期間經過而消滅,建議及時採取法律行動確保債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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