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保單遭法院查封,欲尋求解除查封之可行方案。
依強制執行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查封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但送達前已為扣押登記者,於登記時發生效力。」因此,保單一經查封,當事人即無法任意處分保單價值。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之保險給付屬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可能得以主張豁免執行。
依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因此,即使保單遭查封,仍應注意維持保單效力,避免因未繳費而喪失保障。
考量保單查封可能涉及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定之豁免執行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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