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7-24

兄弟共同出資買納骨塔但登記在大哥名下,要怎麼寫分割協議書?

30年前兄弟間利用基金合買納骨塔塔位,並以大哥的名字登記權狀,如今大家同意分拆權利,請問要如何寫一張協議或合約書來避免日後的爭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兄弟數人
  • 標的物:納骨塔塔位
  • 權利狀態:登記於大哥名下,實為兄弟共同出資購買
  • 現況:共有人欲分割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關係性質認定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本案應認定為分別共有關係。若無法確定各人應有部分,依同條第2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二、分割權利之法律依據

  1.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本案共有人應有權利請求分割。

  2.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本案既然兄弟間已達成分割共識,應優先依協議方式進行分割。

三、分割後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825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分割後各共有人對彼此負有擔保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協議書應記載事項:

    • 共有人身分資料
    • 標的物明確標示
    • 原始出資比例或約定之分配比例
    • 分割方式及結果
    • 權利移轉之配合義務
    • 相關費用分擔方式
  2. 後續程序建議:

    • 建議進行公證程序
    • 辦理權利移轉登記
    • 妥善保存相關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共有物分割,建議:

  1. 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分割,明確約定各項權利義務
  2. 協議內容應符合民法共有物分割之相關規定
  3. 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進行公證程序
  4. 儘速辦理相關權利移轉登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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