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權下主要照顧者的醫療決定權限與探視規定怎麼算?

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我方為小女兒主要照顧者,對方為大女兒主要照顧者;主要照顧者可以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護事項)及對方探視行為疑慮, 1、小女兒(一般醫療照護事項)可以單獨決定之範圍為何? 2、若小女兒於北部就診評估需要手術,因主要定居及就學在嘉義經考量回診事宜將找嘉義醫院進行就診開刀治療事宜,於哪家醫院進行治療需要對方同意還是主要照顧者單方決定就好? 3、對方若在探視時間未經同意或通知自行帶小女兒至他院評估檢查是可以的嗎? 4、對方趁我方會面大女兒時,未經同意跑來找大女兒順便探視小女兒,我方於下班返家才知道對方來過(非小女兒探視時間),對方是否有違反裁定內容? 5、因先前會面事宜雙方協商有困難最後以對方所排定之會面時間進行會面,小女兒學校暑期輔導1天落在對方會面時間,但礙於先前對方多次透過小孩轉述(小女兒有說對方排定七月去哪玩並知悉暑期輔導日期所以我方認為對方知悉),現況對方主張因我方並未提前告知反而是交付後由小孩轉述造成困擾,我方亦當天交付後收到對方訊息立刻告知(亦在暑期輔導前十日及會面交付後當天告知),我方有錯?因小女兒同住並無簡訊佐證對方知悉,反過來對方表示我方並無任何訊息提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法院裁定共同監護案件,雙方分別為不同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涉及一般醫療照護決定權範圍、手術治療醫院選擇、探視時之醫療檢查權限、非約定時間探視及會面時間通知等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醫療決定權限

  1. 一般醫療照護事項範圍:
  • 主要照顧者應可單獨決定一般性、例行性醫療照護事項
  • 不涉及重大風險或長期治療計畫之醫療行為
  1. 手術治療醫院選擇:
  • 手術治療應屬重大醫療決定範疇
  • 依民法第1089條親權共同行使原則,重大醫療決定應由雙方共同為之
  • 醫院選擇涉及後續治療便利性,建議應與對方協商

二、關於探視權行使

  1. 探視時之醫療檢查:
  • 未經主要照顧者同意,對方不應擅自帶往就醫檢查
  • 除緊急情況外,應事前告知並取得同意
  1. 非約定時間探視:
  • 應屬違反法院裁定之探視約定
  •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應遵守法院裁定之探視時間及方式

三、關於會面通知義務

  1. 主要照顧者之通知義務:
  • 有義務適時告知影響會面之重要事項
  • 應以可供舉證之方式通知(如書面或電子通訊)
  • 提前10日通知應符合合理期間要求

參、處理建議

  1. 醫療決定部分:
  • 建立書面溝通機制,明確區分一般與重大醫療範圍
  • 重大醫療決定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
  1. 探視執行部分:
  • 嚴格遵守法院裁定之探視時間
  • 製作違反約定之紀錄
  • 建立正式溝通管道
  1. 通知機制:
  • 採用書面方式通知重要事項
  • 保留通知相關證據
  • 建議建立共同行事曆制度

肆、結論

  1. 關於醫療決定,建議:
  • 一般醫療照護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 手術等重大醫療決定應經雙方同意
  1. 關於探視權行使,建議:
  • 應嚴格遵守法院裁定之探視時間
  • 非約定時間探視可能違反裁定內容
  1. 關於會面通知,建議:
  • 採取書面通知方式
  • 避免透過子女轉達重要訊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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