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爸爸有認養,媽媽要放棄監護權可以嗎?

我跟我的男朋友沒有結婚 但是有小孩並且男生有認養 他現在的問題就是 我想要把喜惡還給他的話 我連監護全都不能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男友未婚生子,孩子已由生父完成認領。當事人欲將孩子交由生父撫養,擔心會因此失去對孩子的監護權。

貳、法律分析

一、親權行使之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1069條及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一及第1055條之二之規定。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二、分居後之權利義務安排

依民法第1089-1條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準用第1055條之規定。因此:

  1. 可依協議方式處理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2. 法院裁定之考量因素 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與子女父親進行協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訂立書面協議,明確約定:
  • 子女居住安排
  • 會面交往方式
  • 重大事項決定方式
  • 教育及醫療費用分擔
  1.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

  2. 即使子女由父親照顧,母親仍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婚父母分居後之親權行使問題,建議當事人:

  1. 優先透過協議方式處理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2. 必要時尋求法院裁定以確保權益
  3. 維持與子女正常會面交往
  4.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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