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財產時,哪些資產要分哪些不用分?境外財產和負債怎麼算?

婚姻財產那些是紀錄在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請求的?境內和境外有哪些是紀錄的?那些是不能請求的?那資產可以請求,那萬一有負債我也要認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詢問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問題,包含:

  1. 可請求財產之範圍認定
  2. 境內外財產之處理
  3. 不可請求之財產項目界定
  4. 負債分擔之認定

貳、法律分析

一、財產歸屬認定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應區分為:

  1. 婚前財產
  2. 婚後財產 若無法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應推定為婚後財產;無法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應推定為夫妻共有。

二、可請求之財產範圍

  1. 婚後財產認定:

    • 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應視為婚後財產
    •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財產
  2. 境內外財產處理:

    • 無論境內外財產,只要屬於婚後財產,均應納入分配範圍
    • 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三、不得請求之財產

依據民法相關規定,下列財產應不納入分配:

  1. 婚前財產
  2. 因繼承或贈與獲得之財產
  3. 慰撫金等特定給付

四、負債之處理

  1. 依民法第1003-1條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夫妻應負連帶責任
  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先予扣除後,再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及早進行:

    • 財產清查與保全
    • 確認債務情形
    • 蒐集相關證明文件
  2. 注意權利保障:

    • 依民法第1020-1條規定,若配偶惡意處分婚後財產,可聲請法院撤銷
    • 依民法第1020-2條規定,撤銷權行使期限為知悉原因起6個月內,或行為時起1年內
  3. 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 確認財產分類
    • 計算分配金額
    • 必要時透過法院保全程序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建議當事人:

  1. 詳實清查雙方財產與債務狀況
  2. 注意相關法定期限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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