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以後 當初離婚的時候有一棟房子 房子本來是掛名在男方 離婚時男方女方說好一人一半房產 那之後男方可以要回房子全權嗎
當事人於離婚時約定一棟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產由雙方各持有二分之一產權。現男方欲單方面收回女方持分,提出是否可以要求全權擁有該房產。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離婚時雙方對房產分配之約定應屬契約性質,具有法律拘束力。
依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若有重大情事變更,可能透過法院請求調整。
考量離婚財產分配約定具有契約效力,男方應不得任意變更原約定內容。建議先行確認產權登記狀態,若欲變更,應透過雙方協商或法院途徑處理,以確保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