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房產分一半,前夫現在要收回全部房子可以嗎?

離婚了以後 當初離婚的時候有一棟房子 房子本來是掛名在男方 離婚時男方女方說好一人一半房產 那之後男方可以要回房子全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離婚時約定一棟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產由雙方各持有二分之一產權。現男方欲單方面收回女方持分,提出是否可以要求全權擁有該房產。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財產分配之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離婚時雙方對房產分配之約定應屬契約性質,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財產分配變更之可能性

  1. 若房產已辦理產權登記
  • 依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 若已完成產權登記,非經雙方合意或法院判決,男方應不得單方面變更。
  1. 若房產尚未辦理產權登記
  • 女方可能依民法第1030-1條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依該條規定,除有特殊情形外,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

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依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若有重大情事變更,可能透過法院請求調整。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產權登記現況
  • 查閱相關產權登記文件
  • 檢視離婚協議內容
  1. 協商處理方案
  • 建議與前配偶進行協商
  • 可提出合理補償方案
  1. 法律途徑
  • 若有重大情事變更,可考慮依法聲請法院調整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個案情況

肆、結論

考量離婚財產分配約定具有契約效力,男方應不得任意變更原約定內容。建議先行確認產權登記狀態,若欲變更,應透過雙方協商或法院途徑處理,以確保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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