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妻承認外遇,於去年7月生下一女兒,雙方於去年10月離婚,其前妻又於今年7月生下一兒子。當事人懷疑兩名子女皆非其親生。
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女兒出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推定為婚生子女。
否認婚生子女之可能性
考量女兒可能非當事人親生,建議儘速進行親子鑑定並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否認之訴。
關於兒子部分,建議先確認受胎時間,再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提起否認之訴。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訴訟時效及程序完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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