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惡意遺棄30年沒回台,現在還能提離婚訴訟嗎?

我阿伯張XX,在30幾年前受到外籍配偶惡意遺棄,其外籍配偶返回大陸後不曾回台灣。今若提起離婚之訴,是否有除斥期間的問題,所需證據為何,所需的訴訟法為哪幾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張XX之外籍配偶於30年前返回大陸,至今未歸,疑似構成惡意遺棄情形。當事人欲提起離婚訴訟,需確認相關法律規定及證據要件。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訴訟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本案外籍配偶離家30年未歸,應符合惡意遺棄之要件。

二、除斥期間問題

  1. 民法第1053條規定之六個月及二年除斥期間,僅適用於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重婚及通姦情形。
  2. 對於惡意遺棄之離婚事由,法律並未設定除斥期間之限制。

三、管轄及程序事項

  1. 由於被告行蹤不明,可能需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2. 若被告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應停止至有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為止。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

  1. 外籍配偶離境之出入境紀錄
  2. 戶籍謄本及相關戶籍資料
  3. 鄰居、親友等證人證詞
  4. 任何可證明被告無正當理由離去之文件

二、訴訟程序建議

  1. 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2. 詳實記載被告惡意遺棄之具體事實
  3.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惡意遺棄之離婚訴訟,建議當事人:

  1. 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以免因時間久遠造成舉證困難
  2. 注意被告送達之程序問題
  3.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訴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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