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丈夫外遇還要求房產共有,能用兩性營規告他嗎?

想詢問一下,結婚9年,跟先生從去年開始因為他跟女同學時常講電話,開始吵架,他都推託是公事,但常常講到很晚,早上還會叫她起床,導致我們婚姻生變,但去年年初也曾發生他與學姊有不正當關係,這幾個月他一直說不愛了要離婚,房子是婚後購買的,登記我的名字 ,他說他去諮詢律師要房產共有對他才是保障,我不願意,因為不想再有瓜葛,如果我要告他兩性營規(他是軍人)我只有他自白道歉的賴這樣會成功嗎? 他自白的是去年初他在陸軍專科學校跟學姐搞曖昧,被我發現發票和訂房後來才打道歉文 還是一定要有拍照跟行車記錄器之類的? 他說他去照律師要跟我爭房子共同持有,那我去申訴他會成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結婚9年,丈夫為軍人身分
  2. 丈夫與女同學頻繁通話,並與學姊有不正當關係
  3. 丈夫曾自白與學姊有曖昧關係,並有訂房紀錄及道歉文字紀錄
  4. 房屋為婚後購買,登記在妻子名下
  5. 丈夫要求房產共同持有,妻子不願意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事由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本案中:

  1. 丈夫與學姊間應有不正當關係,有以下事證:

    • 丈夫自白道歉的文字紀錄
    • 訂房紀錄
    • 發票等間接證據
  2. 若無法證明有合意性交,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主張離婚。

二、財產分配分析

  1. 房屋雖登記於妻子名下,但若為婚後購買,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 需釐清:
    • 購屋資金來源
    • 是否為妻子特有財產
    • 產權登記原因

三、軍人倫理規範違反分析

  1. 軍人與學姊發生不正當關係,應可能違反軍中倫理規範
  2. 現有證據:
    • 丈夫自白道歉文字
    • 訂房及發票等間接證據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完整保存Line對話紀錄
    • 保存訂房紀錄及發票
    • 蒐集通聯紀錄
  2. 法律程序

    • 可考慮提起離婚訴訟
    • 同時處理財產分配問題
    • 視情況向軍方提出申訴
  3. 其他建議

    • 建議先進行調解程序
    • 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 保全房產相關文件

肆、結論

  1. 關於離婚事由,依現有證據應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重大事由離婚

  2. 考量房產為婚後購得,建議:

    • 確認購屋資金來源
    • 保存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 視情況考慮協商分配方案
  3. 關於軍紀申訴,建議:

    • 補強現有證據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申訴可能性
    • 考量是否影響離婚訴訟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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