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一下,結婚9年,跟先生從去年開始因為他跟女同學時常講電話,開始吵架,他都推託是公事,但常常講到很晚,早上還會叫她起床,導致我們婚姻生變,但去年年初也曾發生他與學姊有不正當關係,這幾個月他一直說不愛了要離婚,房子是婚後購買的,登記我的名字 ,他說他去諮詢律師要房產共有對他才是保障,我不願意,因為不想再有瓜葛,如果我要告他兩性營規(他是軍人)我只有他自白道歉的賴這樣會成功嗎? 他自白的是去年初他在陸軍專科學校跟學姐搞曖昧,被我發現發票和訂房後來才打道歉文 還是一定要有拍照跟行車記錄器之類的? 他說他去照律師要跟我爭房子共同持有,那我去申訴他會成功嗎?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本案中:
丈夫與學姊間應有不正當關係,有以下事證:
若無法證明有合意性交,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主張離婚。
證據保全
法律程序
其他建議
關於離婚事由,依現有證據應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重大事由離婚
考量房產為婚後購得,建議:
關於軍紀申訴,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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