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當初出錢的老公能要回來嗎?

我跟太太合資買房,現在要離婚,房子錢是我付的,但是登記太太的名下,可以跟太太要回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婚姻期間購買房屋,購屋款項由當事人支付,但房屋所有權登記在配偶名下。現因離婚,當事人欲取回房屋所有權。

貳、法律分析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本案房屋應可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二、財產處分之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若配偶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三、婚姻存續中財產處分之撤銷

依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確認房屋取得時間及資金來源證明
  2. 可依民法第1030-1條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4. 注意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自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肆、結論

考量本案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當事人應可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當事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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