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跨國婚姻簽婚前協議,能約定不同國家財產適用不同法律嗎?

A女為中華民國國籍、B男為美國國籍,AB預計於8/25結婚,要在8/22簽署婚前協議,約定婚後採中華民國分別財產制,並要到法院進行登記。則有無可能在婚前協議書中約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在美國境內的財產以美國法律為準據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A女(中華民國國籍)、B男(美國國籍)
  2. 預計結婚日期:8/25
  3. 預計簽署婚前協議日期:8/22
  4. 擬約定事項:
    • 採用中華民國分別財產制
    • 擬依財產所在地分別適用不同準據法

貳、法律分析

一、婚前協議之合法性

  1.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應可於結婚前以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
  2.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3. 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二、財產制度之選擇

  1.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若未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2. 本案當事人擬採分別財產制,應可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三、準據法適用問題

依現行法律規定,就同一財產關係約定適用不同準據法之效力尚無明確規範,可能產生下列問題:

  1. 財產跨境流動時之法律適用疑義
  2. 財產權利義務認定之複雜性
  3. 未來財產分配之爭議

參、處理建議

一、協議內容建議

  1. 建議採用單一準據法規範所有財產關係
  2. 明確訂立書面契約,詳列雙方財產清冊
  3.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辦理財產制登記

二、具體執行步驟

  1. 於8/22前完成書面婚前協議之簽署
  2. 向地方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3. 保存相關財產文件以利未來舉證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跨國婚姻之特殊性,建議:

  1. 採用單一準據法規範所有財產關係,以避免法律適用之複雜性
  2. 確實依民法第1007條及第1008條規定完成書面契約之訂立及登記
  3.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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