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為中華民國國籍、B男為美國國籍,AB預計於8/25結婚,要在8/22簽署婚前協議,約定婚後採中華民國分別財產制,並要到法院進行登記。則有無可能在婚前協議書中約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在美國境內的財產以美國法律為準據法?
依現行法律規定,就同一財產關係約定適用不同準據法之效力尚無明確規範,可能產生下列問題:
考量本案涉及跨國婚姻之特殊性,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