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離婚內容有寫。孩子的爸爸願意付孩子到教育費重小到大學。的教育費及補習費。但現在孩子的爸爸確不付。還說要棄養我到底該如何
當事人與前夫離婚時,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前夫需負擔子女從小學到大學的教育費及補習費。然而目前前夫已不履行給付義務,且表示要棄養。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父母對其子女負有扶養義務,不得任意棄養。
父母之扶養義務具有以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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