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要求返還代墊撫養費,已再婚且懷孕的前妻該如何應對?

您好 我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書,前夫申請調解返還代墊撫養費,因本人已再婚,目前新家庭已育有一名子女,及也有身孕在身,故無力支付代墊撫養費,對方申請支付日期為1091/1-114-6/12,離婚協議書內容裡面無提及贍養費扶養費等相關費用支付,想詢問這樣狀況下,我能夠採取什麼動作呢?一開始有給付每個月3千給男方,後來因懷孕生育,故無法繼續給付,男方曾在婚內被判刑與未成年發生性交罪,而且男方工作不穩定(法院寄來的通知裡面含有男方的所得清單),我可以理解為他因為缺錢,所以來向我要錢嗎? 對方無再婚,對方有檢附中低收證明,這個證明在我們還有婚姻關係時就已有申請中低收了 我們是在108/8/8簽署離婚,我稍微瀏覽了一下,請求時效是5年,超過我可以主張不支付嗎?因為畢竟現在有新家庭,也有未成年子女需撫養,實在無力再多支付,我也無力承擔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108年8月8日與前夫離婚,離婚協議書未約定扶養費事項
  2. 前夫申請調解返還109年1月至114年6月之代墊撫養費
  3. 當事人曾每月支付3000元,後因懷孕生育中斷給付
  4. 當事人目前已再婚並育有子女,且再次懷孕
  5. 前夫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曾因與未成年人發生性交罪被判刑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本案前夫請求返還代墊撫養費,應依法審酌雙方情況。

二、扶養義務之順序及程度

  1. 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2.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三、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1.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應可免除其義務。

  2. 依民法第1118-1條第1項規定,若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調解程序中可主張事項

  1. 依民法第1119條,請求審酌當事人目前:
  • 已組新家庭需扶養未成年子女
  • 懷孕在身,工作收入受限
  • 前夫仍具工作能力
  1. 依民法第1118條,主張因目前情況:
  • 若負擔扶養義務將影響自身生活維持
  • 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二、具體建議作為

  1. 蒐集相關證明文件:
  • 目前家庭收支狀況
  • 懷孕及醫療相關證明
  • 子女撫養費用支出證明
  1. 若調解不成,於訴訟中:
  • 提出前夫不良前科等事證
  • 請求法院酌定合理金額或分期給付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目前已組新家庭且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又懷有身孕,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9條規定,建議可向法院主張減輕扶養義務。同時,基於前夫仍具工作能力及其個人不良紀錄,建議可請求法院依實際情況酌減應付金額或准予分期給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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