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老公都是再婚,分別有小孩。結婚後他的小孩很不喜歡我,對我出言不遜之外,還把奶油蛋糕砸在我臉上。我都吞下來了。最近他還對我聲請保護令,結果就是我跟我老公不能住在一起了。
當事人與配偶為再婚家庭,配偶之子女對當事人有言語辱罵及肢體暴力(砸奶油蛋糕)行為,且已對當事人聲請保護令,導致當事人與配偶被迫分居。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條第4款規定,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本案中,繼子女對當事人出言不遜及砸奶油蛋糕之行為,應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身體及精神騷擾行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時,得核發包含: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違反保護令可能導致強制執行。
考量本案繼子女之行為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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