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配偶結婚四年,因為性情與教養理念不合準備協議離婚,小孩目前即將三歲與公婆配偶大小姑同住,我娘家與公婆家兩邊跑照顧小孩與回娘家休息或是工作,主要照顧者是我與,公公接送上下課與晚飯後陪玩,配偶從懷孕到目前沒拿出照顧家庭費用,以及小孩胎兒到出生的任何費用,已不想在給配偶任何費用下,該如何爭取(我全職帶小孩0-2歲)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優先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酌定。
法院裁定時應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審酌下列事項: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當事人應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規定,請求法院為子女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包含請求配偶負擔合理扶養費用。
監護權爭取:
扶養費請求:
考量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且具備完整照顧紀錄,建議優先爭取子女監護權。
關於配偶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建議依民法第1116-2條請求履行扶養義務,並聲請法院裁定具體給付方式及金額。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妥善處理離婚協議相關事宜,以確保自身及子女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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