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與配偶離婚,但配偶不同意,需了解相關離婚程序及法律權益。
兩願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應向戶政機關登記。但本案配偶不同意,故無法採用此方式。
裁判離婚 當事人應可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3條及第1054條規定,部分離婚事由有請求權時效限制:
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58條規定,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其原有財產,如有剩餘則依財產制規定分配。
損害賠償請求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若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考量本案配偶不同意離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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