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本案雙方應可採協議離婚方式進行。惟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且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之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考量配偶無工作收入之情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法院得綜合衡量以下因素,調整分配額:
本案涉及子女監護權問題,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雙方可於協議離婚時一併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屬。
關於離婚方式,建議採協議離婚方式進行,以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
考量財產分配問題可能涉及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先行清查雙方財產,並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關於子女監護權問題,建議雙方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達成合理協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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