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擅自帶走小孩不讓對方探視,這樣違法嗎?

夫妻準備進行離婚,擁有雙胞胎,協議一人一個監護權,但尚未離婚簽字,夫先將其一個小孩帶回,不送回妻家,請問是否有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夫妻雙方準備離婚,育有雙胞胎子女
  • 雙方口頭協議離婚後各自監護一名子女
  • 尚未正式離婚前,夫方將其中一名子女帶回且不願送回
  • 涉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親權行使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親權行使

  1.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之。
  2.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應共同行使親權,任一方不得單獨決定子女居所或限制他方探視。

二、離婚前監護權協議之效力

  1.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2. 在離婚程序完成前,雙方口頭協議對親權行使無法律拘束力。
  3. 夫方單方帶走子女之行為,應屬不當限制他方親權行使。

三、法律責任評估

  1. 民事責任
  • 妻方可能依民法第1089條主張共同行使親權之權利
  • 得請求法院定暫時處分命夫方返還子女
  1. 刑事責任
  • 因父母均具親權,應不構成刑法略誘罪
  • 但不當限制他方親權行使可能違反民法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
  • 建議雙方先回復原狀,讓子女回到原本生活環境
  • 在離婚前維持共同行使親權之狀態
  • 可透過協商訂定暫時性會面交往時間
  1. 長期規劃
  • 儘速完成離婚程序及監護權協議
  • 協議內容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肆、結論

關於本案夫方將子女帶回且不願送回之行為,應屬違反民法第1089條共同行使親權之規定。建議雙方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在正式離婚前維持共同行使親權之狀態,並儘速完成離婚及監護權協議程序,以確保子女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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