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以下簡稱張)與原配偶(以下簡稱梅)在今年3月26日離婚,原因是涉嫌有外遇對象洪小姐(以下簡稱洪),並且和張與洪求償,向張要求侵害配偶權,因張服用精神疾病藥物導致性無能,私下向張和解,50萬賠償,並表示提告洪平分此賠償。今日(本年7月22日)向洪提存證信函,要求賠償金額高達100萬,與當初和解內容不符且誇飾供稱洪與張於110年間涉嫌在一起,洪與張於113年12月25日追求不成,止至離婚後洪方才同意二人交往,且張認識洪為任職與洪同公司期間,時間為112年,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法定離婚事由。然本案張與洪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無具體不當親密關係之證據,且有明確拒絕追求之事實,應不構成該款事由。
前次和解金額為50萬元,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該和解金額應已確定。
梅現今向洪求償100萬元,與前次和解內容不符,且: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本案和解金額應已涵蓋相關財產分配。
考量梅對洪求償100萬元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洪可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
關於張與洪之關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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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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