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變更和解金額控告第三者,該如何因應侵害配偶權求償?

本人(以下簡稱張)與原配偶(以下簡稱梅)在今年3月26日離婚,原因是涉嫌有外遇對象洪小姐(以下簡稱洪),並且和張與洪求償,向張要求侵害配偶權,因張服用精神疾病藥物導致性無能,私下向張和解,50萬賠償,並表示提告洪平分此賠償。今日(本年7月22日)向洪提存證信函,要求賠償金額高達100萬,與當初和解內容不符且誇飾供稱洪與張於110年間涉嫌在一起,洪與張於113年12月25日追求不成,止至離婚後洪方才同意二人交往,且張認識洪為任職與洪同公司期間,時間為112年,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
  • 張(當事人)
  • 梅(前配偶)
  • 洪(被控為第三者)
  1. 重要時序:
  • 112年:張與洪因同公司任職而認識
  • 113年12月25日:洪拒絕張追求
  • 114年3月26日:張與梅離婚
  • 114年3月:與梅和解賠償50萬元
  • 114年7月22日:梅向洪求償10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事由之合法性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法定離婚事由。然本案張與洪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無具體不當親密關係之證據,且有明確拒絕追求之事實,應不構成該款事由。

二、和解效力分析

  1. 前次和解金額為50萬元,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該和解金額應已確定。

  2. 梅現今向洪求償100萬元,與前次和解內容不符,且:

  • 主張時間明顯不實(指稱110年即有關係)
  • 缺乏具體事證
  • 實際交往始於離婚後

三、財產分配問題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本案和解金額應已涵蓋相關財產分配。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公司任職紀錄
  • 留存拒絕追求之相關對話紀錄
  • 前次和解協議文件
  • 離婚後才開始交往之佐證
  1. 法律行動:
  • 對梅的不實指控提出異議
  • 考慮提起誹謗告訴
  •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如有)

肆、結論

  1. 考量梅對洪求償100萬元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洪可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

  2. 關於張與洪之關係,建議:

  • 保存相關證據以證明確實於離婚後才開始交往
  • 透過律師正式回應梅的求償
  • 避免私下與梅接觸或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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