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另一半在分手後發生金錢以及欺詐相關的事情 錢是他自願出的,我只提出未來會歸還。 而感情上糾紛是因為我和另一位男性欺騙他我出軌
當事人與前任伴侶間存在金錢借貸關係,當事人曾表示會歸還款項。後因當事人與第三人有感情關係並欺騙前任伴侶,導致分手並衍生金錢糾紛。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中:
本案當事人與第三人共同欺騙前任伴侶感情事項,可能構成民法上之詐欺。然而:
考量本案涉及消費借貸關係,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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