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欲向債務人送達法律文件,但債務人任職公司拒絕收受公文。目前僅能查得債務人投保紀錄,無法確認是否在職,且文件一直處於寄存未送達狀態。
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本案應可透過下列方式進行送達:
考量現行送達困難,可能採取以下替代方案:
考量本案送達困難之情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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