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7-28

公司不收債務人的執行公文,該如何送達才能扣薪?

債務人的任職公司一直不收受公文,目前只查到投保紀錄,但無法得知債務人是否在職,一直是寄存未送達,請問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權人欲向債務人送達法律文件,但債務人任職公司拒絕收受公文。目前僅能查得債務人投保紀錄,無法確認是否在職,且文件一直處於寄存未送達狀態。

貳、法律分析

一、送達程序之合法性

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本案應可透過下列方式進行送達:

  1. 一般送達
  • 依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送達可由法院書記官交由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 若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應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1. 囑託送達
  • 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 此方式可解決跨轄區送達之問題

二、替代送達方式之可能性

考量現行送達困難,可能採取以下替代方案:

  1. 法院內直接送達
  • 依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直接交付應受送達人
  1. 法定代理人送達
  • 若債務人為無訴訟能力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送達

參、處理建議

  1. 文書準備建議
  •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確實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必要資訊
  • 建議記載債務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等資訊,以利辨識
  1. 送達文件準備
  •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所有文件應確保與原本相符
  1. 具體執行建議
  • 建議先向債務人戶籍地址送達
  •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囑託送達
  • 保存所有送達相關文件及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送達困難之情形,建議:

  1. 確實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備妥完整送達文件
  2. 依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透過執達員或郵務機構進行送達
  3. 必要時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聲請囑託送達
  4. 建議與律師諮詢具體執行策略,確保送達程序合法有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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