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7-30

前男友威脅限制行動逼簽本票,事後又恐嚇要提告,該怎麼辦?

債權人(黃先生)起初是我的男朋友 因為我本身名下有多比欠債 我跟他說明情況 以及當時身體狀況很不好 所以當時他自願幫我先去償還債務 再者那時有一起聊到請外界專業整合我的債務 但男友說把他當整合就好 後續再通話過程給他說明我需要幫忙什麼,他也立即說好 把帳款打給我,他也沒有提到說是借我,只有一開始我的危機出現他跟我說後續再慢慢還即可,但後續他是因為挪用公司公款被家人發現 於是找一天上台北2024/5/31(他住高雄)說方便見一面嗎?我當然說好 畢竟是自己的男友 但他卻是帶著目地性的來找我 我們會合地點在「景安精品旅館」在基本寒喧幾句之後,他卻開始說因為他動用公款被家人發現,所以要我簽署本票以及借據 讓他回去可以給家人交代,不然他家人要讓他把公司收起來,後續我不願意情況下 他各種逼迫我簽署本票+借據 在我覺得不合理情況下,我想我要離開旅館,黃先生不讓我離開 甚至黃先生還語帶威脅說:「我不想讓場面太難看」 之類的言語, 這過程中我還一直表明,我剛換新工作 客源不穩定 我即使我現在跟你(黃先生)債務問題 也無法那麽快償還 我也是要等到原本的債務問題償還完 才有辦法償還你的部分 ,男友(黃先生)當時說沒關係 他這個借據本票只是要給他家人看到一個交代而已 甚至黃先生還說「我不把本票,借據傳送出去給法律途徑就好了 沒事的 我可以壓著不送出去」我也因為被他這樣半哄半騙的情況下…再加上是自己的另一半,也不想看著他面臨被迫關公司 也基於愛他 所以我就相信他簽署了……我本票跟借據正本都沒有拿到 就讓他給拿走了 借據本票也是他喊的金額35萬元,結果一分手 沒多久,他就開始講話不算話 開始迫於要我每個月給他一萬元 說若未照他意思走 那就是對我提出告訴 詐欺罪 ,我每個月要償還的金額 汽車貸 機車車貸 (車貸系列都還是遲繳未繳情況)商品貸 玉山信貸(這還是呆帳狀況) 我還有在外租屋 一萬塊根本對我來說 超出我的能力範圍 這也跟他一開始說的還多少 以及 時間上問題 通通完全不一樣 後續黃先生在7/15還跟我要證件翻拍,我不願意直接給他,我想給他律師洽談甚至想協商 畢竟是黃先生自己說「他不處理,他交給律師處理,他負責轉達,因為黃先生本身工作忙碌,所以要我們自己喬」 結果黃先生不願意讓我跟他的律師接觸 甚至還說「我怎麼知道你會不會跟我的律師亂講什麼」 我覺得疑慮的情況下,我不願意提供,甚至我就是被逼著簽本票借據 黃先生就說「要麼現在給,不然不用談 不要自己講的頭頭是道 」、「 再繼續亂問 亂聽 亂看 別人說 看資訊,等提告自己去體會,就知道」那天5/31他有錄音(他在7/16有在文字上提及),「不要以為我有證據他沒有」 我也有提到逼我簽本票借據一事 我有說「我不簽你不讓我走 不讓我離開那房間」 黃先生回覆:「廢話 你走了 我找不到妳 我不就兩頭空,怎能讓你走」 我回覆「那你不能逼我簽 要在雙方合情合理共識情況下簽才對吧」 黃先生回覆:「讓法院定奪吧,妳欠錢事實 我叫妳簽本票是理所當然」 我回覆:「但不能用逼迫方式吧」 黃先生回:「我叫妳簽本票是理所當然,我是自保 逼迫?又法律定奪」 我說:「你當時限制我的自由 逼迫我所簽的」 黃先生:「妳在自己覺得吧」 我說:「我理解你想要自保,但你不能用這樣的方式對我吧 而且我也有提到說我可以錢,但不是現在 你總要讓我好好想一下這過程吧 你就是利用我對你的愛 跟完全無條件的信任 所以我在你的逼迫以及情感上的情況下,而去簽了本票跟借據,同時我信任你同時,我連本票跟借據都沒有存正本給自己」 黃先生:「妳在自己自以為是吧,我沒時間跟你耗」 之後因為黃先生這些行為跟在旅館所發生的一切,甚至那時候所說的都不一樣,我就開始壓力倍增…失眠所困…..導致我已經就診身心科…精神狀況差 就在今天2024/7/30早上7:03分傳訊息說「我在我的工作平台上說他的事情,要嘛要我現在擠出一萬台幣還一還,不管我去借還是去幹嘛 不然一定公審我 還有律師費由我支出」 我反問黃先生「請問我說了什麼?」「人家跟我提到你,我都說是處於退遊狀態」 黃先生回覆:「自己說了什麼最清楚,不要面對我就把話說得那麼好聽 而且 現在不管你在上面說什麼都不關我的事 重點是這個嗎? 重點是錢不還?」 我看到此訊息倍感壓力已經快崩潰了 感受到滿滿的恐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下稱甲方)與債權人黃先生(下稱乙方)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乙方於2024年5月31日在旅館中,以其挪用公款被家人發現為由,要求甲方簽署本票及借據共計35萬元。甲方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且受威脅恐嚇的情況下簽署,且未取得正本。後續乙方要求每月還款1萬元,並以提告詐欺及公審等方式施壓。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效力分析

  1.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一定之金額
  •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發票地
  • 發票年、月、日
  • 付款地
  • 到期日
  1. 意思表示瑕疵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中,甲方應得以脅迫為由主張撤銷本票之簽發。

二、借據效力分析

基於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借據之簽立同樣存在被脅迫之情形,應得主張撤銷。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應保存所有通訊紀錄及對話截圖
  • 保留就醫紀錄等身心受創證明
  • 錄音檔等相關證據
  1. 法律程序
  • 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 向法院聲請本票及借據無效確認之訴
  • 必要時聲請保護令
  1. 其他建議
  • 避免單獨與乙方接觸
  • 若遭受威脅應立即報警處理
  • 建議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甲方在受到脅迫情況下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規定應得主張撤銷。建議甲方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保障權益,並注意人身安全。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第3條及第120條之要件亦有待進一步確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