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債務人賣出特定土地作為清償債務條件之效力問題。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本案約定以賣出土地為清償條件,應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權人應有明確請求給付之權利。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債務人不應藉由此種約定規避清償義務。
此種附條件清償約定可能導致:
債權人救濟方式:
短期建議
法律程序建議
考量本案約定可能違反債之本質及誠信原則,建議雙方重新協商具體可行的清償方式及期限,以確保雙方權益。若債務人不願配合,債權人得依法定程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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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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