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出車禍,警察的車禍初判表寫雙方都有錯責,進行車禍調解時,第一次本來說好互賠對方,第二次調解時對方翻供不願意負責,堅持自己沒有錯,只願意負擔1萬元,該怎麼辦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應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理。
依該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鑑定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及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
依該標準第5條規定,鑑定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三千元,如對鑑定結果不服,可申請覆議,覆議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依該標準第6條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
考量本案警方初判表已認定雙方皆有過失,且對方前後說詞不一,建議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以確認雙方責任歸屬。若鑑定結果確認對方應負部分責任而對方仍拒絕合理賠償,可進一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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