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去七月與計程車發生車禍,我的車有保丙式險,經過交通判決責任比例為我三,計程車七,接著就交由保險公司代為理賠處理事宜,但上週在兩年期滿前卻又收到計程車主提告我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請問這應該怎麼處理?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考量本案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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