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租機車的店家,遇到客人雙載輪胎爆胎,後座乘客應抱狗被摔出去,腦充血,他們告知是機車輪胎胎平打滑爆胎,在此之前都有請他們檢查,甚至騎行至少有2小時,他們卻寄法律存證信函要求我們支付300萬請問這是可以成立的嗎
本案為機車出租店家(下稱出租方)出租機車予承租人,承租人雙載並攜帶寵物時發生爆胎事故,導致後座乘客受傷,後座乘客以機車輪胎瑕疵為由,要求出租方賠償新台幣300萬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承租人可能涉及違規載客之情形,應負相關行政責任。
考量本案出租方已盡出租人應盡之注意義務,且承租人有違規載客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建議出租方得主張依民法第227條及第434條規定,不應負擔300萬元賠償責任。惟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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