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出租店輪胎爆胎致乘客受傷,店家要負300萬賠償責任嗎?

我是租機車的店家,遇到客人雙載輪胎爆胎,後座乘客應抱狗被摔出去,腦充血,他們告知是機車輪胎胎平打滑爆胎,在此之前都有請他們檢查,甚至騎行至少有2小時,他們卻寄法律存證信函要求我們支付300萬請問這是可以成立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機車出租店家(下稱出租方)出租機車予承租人,承租人雙載並攜帶寵物時發生爆胎事故,導致後座乘客受傷,後座乘客以機車輪胎瑕疵為由,要求出租方賠償新台幣30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出租方之注意義務:
  •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本案出租方應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出租前已請承租人檢查機車狀況
    • 承租人騎乘2小時未發生異常
    • 無可歸責之事由
  1. 承租人之過失責任:
  • 依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承租人應有重大過失:
    • 違規雙載及攜帶寵物
    • 未妥善注意行車安全
    • 未即時發現輪胎異常

二、行政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承租人可能涉及違規載客之情形,應負相關行政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出租前檢查紀錄
  • 記錄承租人確認車況之過程
  • 製作事故現場照片及相關文件
  1. 法律因應:
  • 委請律師回覆存證信函
  • 說明出租方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指出承租人違規行為與重大過失
  1. 預防措施:
  • 強化租賃契約內容
  • 加強出租前檢查程序
  • 明確告知禁止違規事項

肆、結論

考量本案出租方已盡出租人應盡之注意義務,且承租人有違規載客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建議出租方得主張依民法第227條及第434條規定,不應負擔300萬元賠償責任。惟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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