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警方逕行舉發未禮讓救護車之行為,當時情況為我行駛在T字路主幹道之上,救護車未於T字路支幹道中,屬於我的視線忙區,以及當時有警員從我視線死角中走出做截停車流,我因為看不到該名員警以及後照鏡中未見到救護車,避免救護車在我身後,才通過路口,就被該名員警舉發
當事人行駛於T字路口主幹道時,因視線死角未能及時發現支幹道有救護車及執勤警員,基於避免救護車可能在後方的考量而通過路口,遭警方依未禮讓救護車之違規行為逕行舉發。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應: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之違規行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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