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主幹道時未禮讓救護車被開單,視線死角沒看到算違規嗎?

我被警方逕行舉發未禮讓救護車之行為,當時情況為我行駛在T字路主幹道之上,救護車未於T字路支幹道中,屬於我的視線忙區,以及當時有警員從我視線死角中走出做截停車流,我因為看不到該名員警以及後照鏡中未見到救護車,避免救護車在我身後,才通過路口,就被該名員警舉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行駛於T字路口主幹道時,因視線死角未能及時發現支幹道有救護車及執勤警員,基於避免救護車可能在後方的考量而通過路口,遭警方依未禮讓救護車之違規行為逕行舉發。

貳、法律分析

一、法規適用分析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二、避讓義務之具體規範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應:

  1. 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
  2. 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
  3. 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

三、本案爭點分析

  1. 客觀要件:
  • 當事人是否有客觀上能察覺救護車警號的條件
  • T字路口支幹道的視線死角是否構成合理抗辯事由
  1. 主觀要件:
  • 當事人基於避免救護車在後方的安全考量而通過路口,應可認定無故意違規之主觀意圖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提起申訴,申訴理由可著重:
  • 說明T字路口視線死角造成客觀上難以察覺救護車位置
  • 強調當時行為係基於交通安全考量
  • 提供現場照片或影像等證據,佐證視線死角及當時路況
  1. 未來防範建議:
  • 行經路口時應更加謹慎,預留充分反應時間
  • 加強對警號聲響的警覺性
  • 遇類似情況建議先停車觀察再行動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之違規行為,建議:

  1. 提起申訴,但須注意法規對「聞警號即須避讓」要求明確,申訴成功機率不高
  2. 若申訴未獲採納,應及早準備相關行政救濟程序
  3. 未來行經類似路況時應更加謹慎,以免再次發生類似情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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