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施用毒品原接受戒癮治療,後遭撤銷改為勒戒處分。當事人對勒戒處分提起抗告但遭駁回,現尋求後續法律救濟途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依同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應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區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聲請重新審理:
考量本案勒戒處分已經抗告駁回確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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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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