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姐姐所生之兒子與妹妹所生之女兒(表兄妹)間是否得依法結婚之問題。
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考量本案表兄妹屬於四親等旁系血親關係,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不得結婚。建議當事人遵守法律規定,避免觸法並尊重倫理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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