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機車騎士進入開放式私人停車場的合法性問題,需釐清私人停車場所有權人權利與機車使用者權利義務關係。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停車場所有權人應有權決定其場地使用方式。
使用權限判斷 若停車場對外開放且未明確禁止機車進入,機車騎士進入停車場應不構成無權占有或侵奪。
依停車場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停車場之管理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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