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已經非朋友關係的人,他在公開社交平台發文稱我當初應該要死在急診沒有指名道姓,(因為他當初有陪我去急診掛號) 有當時他陪我去急診的照片,兩人同框,所以我很確定這是在指我,同時也有第三者知情這個故事,所以他有影射成功,也有他發這篇動態的截圖以及時間,想請問這樣能告公然汙辱嗎
當事人遭前朋友在社交平台發文影射當事人「應該要死在急診」,雖未直接指名道姓,但有當時同框照片佐證,且有第三人知情此事可證明影射對象確為當事人。當事人欲了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及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行為人在社交平台上發表貶抑性言論,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本案具備以下要件:
考量該發文行為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建議當事人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
關於民事侵權行為部分,建議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尋求救濟,請求除去侵害、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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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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