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朋友在社群影射我該死在急診室,能告公然侮辱罪嗎?

我被已經非朋友關係的人,他在公開社交平台發文稱我當初應該要死在急診沒有指名道姓,(因為他當初有陪我去急診掛號) 有當時他陪我去急診的照片,兩人同框,所以我很確定這是在指我,同時也有第三者知情這個故事,所以他有影射成功,也有他發這篇動態的截圖以及時間,想請問這樣能告公然汙辱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前朋友在社交平台發文影射當事人「應該要死在急診」,雖未直接指名道姓,但有當時同框照片佐證,且有第三人知情此事可證明影射對象確為當事人。當事人欲了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及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人格權受侵害之救濟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本案中,當事人應可請求法院除去該侵害行為。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本案發文內容應已構成對當事人名譽之不法侵害,當事人可能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處分。

二、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社交平台上發表貶抑性言論,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本案具備以下要件:

  1. 公然性:於社交平台發表,符合公然性要件
  2. 侮辱內容:「應該要死在急診」之言論具貶抑性質
  3. 特定對象:雖未指名但有照片佐證及第三人知情可資特定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截圖保存社交平台發文內容
  • 保存同框照片及發文時間證據
  • 蒐集第三人證詞
  1. 法律行動建議
  • 民事部分:可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
  • 刑事部分:可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具體訴訟策略

肆、結論

  1. 考量該發文行為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建議當事人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

  2. 關於民事侵權行為部分,建議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尋求救濟,請求除去侵害、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