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拒絕加室友當共同承租人,影響租補申請怎麼辦?能否主張權益?

租屋相關問題(我是承租人) 想請問一下我跟室友是共同居住,室友有居住事實,當初也請房東簽兩份合約,但是房東不同意,最近看到租屋補助的條件變寬,可以同一份租約寫上兩位承租人,我詢問房東可不可以加上室友的名字,這樣室友也可以申請租補,房東表示不行 他覺得這樣法律關係比較單純,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跟他協商嗎? 還是只能走消保會呢 合約上的水費也是按人頭計算,如果最後房東不同意加上室友的名字,那承租人只有一位的話最後房東是不是也只能收一個人的錢呢? 房東如果刻意刁難我說我非法轉租給室友的話我又該如何自保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承租人與室友共同居住於租賃物
  2. 房東拒絕在租約上增列室友為共同承租人
  3. 租約約定水費按人頭計算
  4. 承租人擔心房東以非法轉租為由主張違約
  5. 承租人欲為室友申請租金補助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房東應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增加承租人,惟應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二、轉租與共同居住之區別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案應屬共同居住而非轉租,因為:

  1. 承租人仍持續居住使用該房屋
  2. 室友與承租人為共同生活關係
  3. 未有另立租約收取租金之情形

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適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房東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增列共同承租人,可能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參、處理建議

一、協商建議

  1. 向房東說明增列共同承租人不會增加其風險
  2. 提供室友基本資料供房東審核
  3. 說明此變更僅為申請補助之需要

二、自保措施

  1. 保留與室友之金錢往來證明
  2. 製作室友居住事實之書面紀錄
  3. 與室友簽訂居住協議書
  4. 確保按時支付租金及水費

三、替代方案

  1. 尋求租賃糾紛調解
  2. 向消保官申訴
  3. 評估是否另覓願意接受共同承租之房屋

肆、結論

  1. 關於共同居住之爭議,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處理,說明增列共同承租人之合理性
  2. 考量房東若堅持不同意,可評估是否值得為租金補助而更換住所
  3. 建議做好相關證據保全,以防止未來可能發生之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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