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相關問題(我是承租人) 想請問一下我跟室友是共同居住,室友有居住事實,當初也請房東簽兩份合約,但是房東不同意,最近看到租屋補助的條件變寬,可以同一份租約寫上兩位承租人,我詢問房東可不可以加上室友的名字,這樣室友也可以申請租補,房東表示不行 他覺得這樣法律關係比較單純,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跟他協商嗎? 還是只能走消保會呢 合約上的水費也是按人頭計算,如果最後房東不同意加上室友的名字,那承租人只有一位的話最後房東是不是也只能收一個人的錢呢? 房東如果刻意刁難我說我非法轉租給室友的話我又該如何自保呢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房東應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增加承租人,惟應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案應屬共同居住而非轉租,因為: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房東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增列共同承租人,可能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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