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地方是套房隔間,合約上寫一度電$5.5,一個台電總表五個套房分,很容易就達到台電最高級距的電價,現在房東說我房間用電量比其他房間高很多,他要多跟我收超過的電費,我可以合法拒絕嗎
承租人承租套房一間,租約明確約定每度電費為新台幣5.5元。房東以承租人用電量較高為由,欲單方調漲原約定之電費單價。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原租約已明確約定每度電費5.5元,此為雙方合意之內容,應受契約拘束。
房東欲單方變更已成立之契約內容,應認為缺乏法律依據,承租人應可主張原契約繼續有效。
依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台灣電力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之住宅用電收費標準。
房東若要變更收費方式,應:
關於房東欲調漲電費事項,考量:
建議承租人可依原契約約定支付電費,房東不得任意更改已約定之收費標準。如有爭議,可循租賃爭議調處機制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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